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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提交美國商標使用宣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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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提交美國商標使用宣示注意事項
03
Dec. 2020
有關美國商標案,
USPTO
要求代理外國申請人的美國律師有責任於辦理商標事務前提出充份詢問,以確認外國申請人並無不當簽署、不當使用主張等等問題,以便
USPTO
能更有効使用可用機制使外國申請人遵守法律規定及要求。對於未落實上述要求的律師,權責機構可以予以懲處,包括撤銷代理律師資格、訓斥等等。
USPTO
為了評估與提升註冊商標的準確性與完整性,若商標權人在自公告日起第
5-6
年間
(
根據第
8
節
)
或延展
(
根據第
71
節
)
提交使用宣誓時,無法對所有的商品和
/
或服務提供可被接受的使用證明,隨後
USPTO
恐將發出審查意見,商標權人須對審查意見做出回應,包括提供可被接受的使用證明或刪除商品和
/
或服務,否則該商標權將會被撤銷;而自
2021
年
1
月
2
日起,在收到
USPTO
審查意見後,若商標權人因無法提供可被接受的使用證明而刪除商品和
/
或服務時,需支付
US$250/
每類。
因此,對於欲提出已在商業使用的商標申請案/註冊商標的延展申請案
,建議商標權人在自公告日起第
5-6
年間
(
根據第
8
節
)
或延展
(
根據第
71
節
)
提交使用宣誓時,
(1)
仔細檢視所有的商品和
/
或服務;以及
(2)
確認註冊商標仍然使用在所有的商品和
/
或服務上,並對所有類似的商品和
/
或服務提交可被接受的使用證明,或者進一步刪除那些不再使用、無法提供使用證明的商品和
/
或服務,以避免日後遭
USPTO
發出審查意見並額外支付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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