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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改「三級三審」 人力不足恐致積案再起 「專利舉發」淪被告 智慧局修法有三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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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024

今周刊/2024-05-18 10:23/鍾泓良

 

 

我國專利舉發採「四級四審」,智慧局因行政訴訟常列被告,光去年就出庭至少八十次。即使去年有意改變制度,但在產業、法界挑戰及內部人力考量,迄今仍無法完成修法。

 

大立光、先進光專利訴訟纏訟十年,最終和解,但這期間,連作為國內專利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也「公親變事主」,被大立光列為被告。

 

事實上,智慧局挨告並不偶然。光去年的三六○件專利舉發案,就有近四分之一進入行政訴訟,也代表智慧局至少列為被告出庭八十次。

 

為何身為主管機關的智慧局頻頻挨告?這和我國專利爭議制度的設計有關。

 

台灣專利爭議處理,分為專利民事事件及專利舉發案件兩類。前者指專利權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後者則是舉發人向智慧局舉發,擁有專利的專利權人是否有效,也是讓智慧局頻列被告的類型。

 

先訴願後訴訟  智慧局變被告

 

現行專利舉發程序採「四級四審」,舉發人先向智慧局提出專利舉發,由局處審查後審定;若不服審定結果,則向經濟部提訴願;若仍不服結果,則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由智慧局列為被告;最後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定奪。整套流程設計,被認為曠日廢時。

 

不只如此,智慧局專利三組組長林希彥說明,當舉發案進入行政訴訟,反讓智慧局列為被告,當事人卻不用出庭,導致判決過程出現隔閡;過去就曾發生訴訟過程出現新事證,讓智慧局決定推翻原行政處分,讓原本同陣線的當事人納悶,「智慧局怎麼忽然倒戈?」

 

除了智慧局無辜變被告,產業界也希望簡併舉發程序,讓過程更快速。

 

全國工業總會早在二○一三年工總白皮書中建議,「四級四審」專利舉發制曠日廢時,應比照美國、日本專利制度,將智慧局行政處分及訴願簡併為「三級三審」。

 
 

林希彥解釋,訴願委員一般聚焦在行政程序是否有疏漏,有高達九七%會維持原決定,「廠商會覺得多花半年跑訴願,翻盤機會又渺茫,不如把時間、金錢省下打訴訟。」

 

對此,智慧局去年提出《專利法》修法,將原智慧局行政處分及經濟部訴願簡併為「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三或五人合議的審議程序決定;若不服,就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到智財法院提起訴訟,最終進入最高法院,達到「三級三審」。

 

問題是,該草案去年送往立法院審議,因立院屆期遭退回;新國會迄今已上任三個月,智慧局仍舊未提案,無法啟動修法。智慧局坦言,草案去年面臨許多產業、法界以及內部壓力,正重新評估如何修法。

 

首先,產業界代表認為,過去主張修法時一年專利舉發案有七百多件,審查時間冗長,但現今案件數僅有當年一半;若智慧局為了擴充專利舉發,調派專利申請審查人力,將導致專利申請案積案再起。

 

第二,專利舉發案是否採行政訴訟或準用民事訴訟程序,法界態度不一。這中間攸關民事法官配置、專業度,以及專利師與律師間的代理權限,難以取得共識。

 

最後,智慧局評估,若從既有二人審查的舉發制度改為三人或五人審查合議制,須增加九十位人力,對公務機關根本不可行;若挖東牆補西牆,將專利申請審查人力挪至專利舉發審查,可能讓每年五萬件的專利申請延誤,影響廠商專利布局。

 

 

擴充審議量能  接軌未來人才

 

面對瓶頸,智慧局已經著手進行優化再審查及推廣專利舉發聽證兩項精進方案。考量人工智慧、生醫等新興科技專利案增加,智慧局規畫增添相關專長審查人員,不僅能完成「複審審議」,更可接軌未來專利人力需求。而依法進行聽證程序,可免經訴願救濟,直接向智財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變相達成「三級三審」。

 

不過,學界及產業界對專利案修法抱持更高的期待。

 

「如果改革跟現在是一模一樣,那就不用改了。」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素華直言,國際慣例已將專利權視為財產權,亦即當智財機關核准專利後就不再涉入兩造糾紛,更不該被一再列為被告。她強調,不能因過去二、三十年都習慣既有制度就不改變,智慧局退出核准專利權舉發案程序,更符合有限行政資源利用。

 

李素華更質疑,智慧局評估要增添九十人是把舊制改為新制所增添的人力,並未扣除改制後同仁不再出庭、寫訴狀所節省人力,或不堅持三人或五人合議制所需人力,認為智慧局評估須更細緻化才具說服力。

 

工總副祕書長邱碧英則強調,工總一向對政府修法簡併程序樂觀其成,但廠商最在乎的是專利案件審查速度及品質,不樂見改制後反而出現積案,「我只能坦白說出業界要的是什麼,人力配置應是局裡面去想的問題,而不是業界要去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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