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小知識
中國大陸商標三年未使用撤銷(撤三)
03
Apr. 2025

一.  撤三舉證之注意事項

1.     如何提出符合要求的證據

中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提供的證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示。

(2)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3)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亦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

(4)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符合指定期間。

(5)   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中國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使用。

而上述證據,必須是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中使用。

2.     實際使用證據之解釋

(1)   帶有商標的產品圖片,或用於商品附加標示、產品說明書、手冊、價

目表等。

(2)   相關的宣傳DM資料及廣告。

(3)   用於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文書,包含商品銷售合約、發票、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     時間上,自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撤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規定,指定期間後開始大量使用註冊商標,一般不構成在指定期間內的商標使用,但若當事人於指定期間內,使用商標的證據較少,在指定時間後大量並持續使用系爭商標,在判斷是否構成使用時,可以綜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並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

關於證據是否符合指定的三年期間,可簡單歸結為:一組證據中,至少要有一個環節處於三年時間內,以下幾種情況為符合要求的證據:

(1)   合同發票均在三年內。

(2)   合同早於三年,發票處於三年內。

(3)   合同發票均早於三年,實際使用證據處於三年內(例如廣告發布時間)

(4)   合同處於三年內,發票及實際使用證據晚於三年。

 

4.     提供的證據,須顯示系爭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可以視為註冊商標使用。

另,證據中對商標有兩個要求,分別為:

(1)   證據中顯示的商標不得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及顯著特徵。

(2)   一人多標的情況下,要能證明是對系爭商標的使用,而不是對商標權利人其他註冊商標的使用。

 

5.     該證據,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的證據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商標註冊人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

法律規定可總結以下幾點:

(1)   證據僅限於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據。

(2)   一個類似組群上有一個商標使用證據,該類似族群的其他核定商品/服務亦可以維持。

(3)   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為未規範,與核定的商品/服務本質上屬同一,可以認定其有在使用。

 

二.  總結

隨著商標註冊數量不斷增加,對他人商標提出撤三成為清除註冊在先之商標主要且有效的方法。

據統計數據顯示,2024年的撤三案件達20多萬件,而撤銷率達90%以上(包括部分撤銷),可見,若商標一旦被提出撤三,撤銷的機率非常高,如何面對撤三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

 

訂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