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區trademark
國外商標-加拿大
制度
使用主義
審查時間
14~18個月
公告期
2個月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算15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5年。
注意事項
1.採使用主義,申請資格分為:

1.1 商標欲使用:申請時提交預備使用聲明,於核准通知日起6個月內或申請日起3年內(可延期)提宣誓方能領證;

1.2 商標已使用:申請時提交已使用聲明書(首次於加國使用時日期及地點),並不需提使用證明,除非第三者有異議。

2.加拿大無商標申請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故一申請案可以含概所有商品,但須與營利事業範圍一致。
訂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