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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區口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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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大陸的口頭審理程序的進行類似台灣的訴願程序中的陳述意見,台灣的訴願以書面審核為主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在中國口頭審理只存在於複審請求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且由專利複審委員會組成三人以上單數的合議組(組長1名、主審員1名、參審員13名)進行審理。

 

複審請求程序的口頭審理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根據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3節的規定,針對一項複審請求,合議組可以採取書面審理,或者書面審理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再者,複審請求人可以依據下列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
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或者陳述理由。

    (2)需要實物演示。

 

另外,合議組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決定進行口頭審理。

1為本所在複審請求程序中收到口頭審理通知的作業流程。

 

無效宣告程序的口頭審理

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一般實行書面審查原則,即主要通過對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是,由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的需要,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口頭審理。所謂口頭審理,就是相當于法院的開庭審理,由當事人雙方公開進行口頭辯論和質證。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並且說明理由。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

 

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

2為本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收到口頭審理通知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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