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當任何人有新的發明或創作時,為了維護其正當權益,則需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且授予專利權後,就會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排他性(排除他人侵犯及排除他人生產);然而,申請專利的好處就是在保護您辛苦所研發的技術,並授於這個專利的〝實施權〞給您,以有效嚇阻其他有意仿冒人士的仿冒。
專利之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類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其分列如下:
發明:凡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得申請發明專利。
新型: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得申請新型。
設計:凡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建議郭老闆物品製造的過程可以以發明專利提出,以保護其製造流程;而物品的構造則可以新型專利提出,以保護其物品的結構;而電腦軟體基本上為演算法實施方式之一種,則可將電腦軟體所執行之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並以發明專利提出。
專利不保護概念,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為了促進市場的競爭力,專利權是有保護年限的喔~
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5年。
當然是要囉﹗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喔。
專利案在國內申請後也想到國外申請,時間上並無限制,但應注意,大部分外國專利法也採先申請原則。如果到WTO會員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可以在我國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專利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起源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係指就同一發明,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 國際優先權: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設計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 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於國內將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十二個月內就所提出之同一發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職務上發明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