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區patent
種類 發明
制度 審查制
審查 第一階段:國際階段 第二階段:國家/地區階段
 
  1. 國際檢索:進行相關前案檢索,並將檢索報告送交申請人。
  2. 國際公佈:國際專利申請案及其國際檢索報告自國際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將予以公開。
  3. 國際初步審查(可選擇的):如申請人未在國際申請日起19個月內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則應在國際申請日起20個月內提出進入國家/地區階段專利申請;如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起19個月內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則可在國際申請日起30個月內提出進入國家/地區階段專利申請。
  1. 向指定國家提交該指定國家官方語言之申請譯本及費用。
  2. 後續事宜依各指定國家專利局之規定進行審查。
早期公開 自國際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將公開

 

注意事項:

  1.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是在「巴黎公約」的指導原則下,於1970年簽訂的一個國際專利申請公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本條約是對專利申請案的受理及審查程序作出某種國際性統一規定(即程序性的),並不涉及專利的核准問題。締結本條約的目的在於減少專利申請人及各國專利審查機關的重複作業,簡化一項專利在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時的手續及相關費用,以加速國際間科學技術資訊的交流,創造國際化的專利保護制度。
  2. 目前有184個會員國,包括: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道爾、安哥拉、安地卡及巴布達、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巴貝多、白俄羅斯、比利時、貝里斯、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及黑塞哥維那、波紮那、巴西、汶萊、保加利亞、布基那法索國、蒲隆地、柬埔寨、喀麥隆、加拿大、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智利、中國、哥倫比亞、科摩洛、剛果、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古巴、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剛果人民共和國、丹麥、吉布地、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立特里亞、愛沙尼亞、伊索比亞、斐濟、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喬治亞、德國、迦納、希臘、格瑞納達、瓜地馬拉、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蓋亞那、海地、羅馬教廷、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肯亞、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寮國、拉脫維亞、黎巴嫩、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阿拉伯、列支敦斯燈、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利、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蒙古、蒙特內哥羅、摩洛哥、莫三比克、緬甸、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新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達、大韓民國、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盧安達、聖徒基茨希爾及尼維斯島、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及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及普林希比共和國、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席爾群島、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索馬利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塔吉克、泰國、馬其頓共和國、多哥、東加、千里達及多貝哥、突尼西亞、土耳其、土庫曼、烏干達、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越南、葉門、尚比亞、辛巴威。
  3. 因中華民國並非WIPO之會員國,故隸屬中華民國籍之法人與自然人,目前無法向WIPO提出申請(如有需要,請電洽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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